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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de公开征求《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》意见的通知
2020-01-04 10:13:25阅读:82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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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
技术指导原则》起草说明
1、起草目的
本指导原则是作为新修订的《药品注册管理办法》实施的配套文件进行起草的。
新修订的《药品注册管理办法》(征求意见稿)中规定,药品生产过程中的重大变更、中等变更、微小变更分别属于审批类变更、备案类变更、报告类变更。本指导原则针对已上市化学药品生产过程中的变更,列举不同变更事项下典型的重大变更、中等变更、微小变更的情形,以及需要进行的研究验证工作,为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的研究和管理提供参考。
2、主要内容
本指导原则涵盖的变更事项包括:制剂处方中辅料的变更、原料药和制剂生产工艺变更、生产场地变更、生产批量变更、制剂所用原料药供应商变更、注册标准变更、包装材料和容器变更、有效期和贮藏条件变更、增加规格。
这些事项参考了2007年版 《药品注册管理办法》附件4“药品补充申请注册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”中列出的化学药药学变更事项,部分事项进行了合并,增加批量变更、贮藏条件变更。
比较如下:
本指导原则 | 2007年版《药品注册管理办法》附件4 |
变更原料药生产工艺 变更制剂生产工艺 | 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 |
变更制剂处方中的辅料 | 变更药品处方中已有药用要求的辅料 |
变更原料药生产场地 变更制剂生产场地 | 改变进口药品的产地 |
技术转让 | |
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内部改变药品生产场地 | |
变更制剂所用原料药的供应商 | 改变国内生产药品制剂的原料药产地 |
改变进口药品制剂所用原料药的产地 | |
变更生产批量 | —— |
变更注册标准 | 修改药品注册标准 |
变更包装材料和容器 | 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 |
变更有效期和贮藏条件 | 改变国内生产药品的有效期 改变进口药品有效期 |
增加规格 | 变更药品规格 |
3、参考文献
本指导原则是在我国已发布的《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(一)》、《已上市化学药品生产工艺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》基础上,参考FDA、EMA、ICH相关指导原则,并结合国内研发与生产现状进行撰写。
4、与ICH Q12 的衔接
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属于全生命周期管理的一部分。为将来能够与ICH Q12实施相衔接,本指导原则在概述中写明,持有人可以参考本指导原则对变更进行分类,也可以在对产品及工艺不断深入理解的基础上,通过各种变更管理工具的运用,对变更进行分类和管理。
5、其他
(1)本指导原则提出普通口服固体制剂、口服缓释/控释制剂和肠溶制剂处方变更中的中等变更,均应按照审批类变更提出补充申请。这主要是参考了FDA对处方变更管理要求。
(2)本指导原则的增加规格,仅涉及增加目前原研药品/参比制剂已有的药品规格,且不得改变药品原批准的适应症、用法用量或者适用人群等。超出上述范畴的增加药品规格,可能需要按照新药研究思路去开展相应的研究工作,不属于本指导原则讨论范围。
(3)如果已上市药品的药学变更导致变更前后的产品临床不等效(包括BE不等效),可能也需要按照新药研究思路去开展相应的研究工作,不属于本指导原则讨论范围。